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见人讲人话,见鬼讲鬼话

一套断肢法,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是对狂热支持者说的。

当被问及何时在执政的州属落实断肢法,月亮先生的托词一贯是,由于牵涉到修宪问题,因此暂时无法推行。

他们会促请支持者忍耐,一旦执政中央,落实断肢法就是首要任务。

为了安抚非回教徒,月亮先生又有另一套说法。

月亮崇拜者符芳桥先生常说,实行回教刑事法,首要条件是修宪。事实上,月亮很难在大选中赢得三分二国会议席,所以回教断肢法很难落实。言下之意,大家可以安心睡觉。

符先生也代表1万名非回教徒支持者俱乐部成员,接受断肢法的推行,条件是不影响非回教徒。

这种“一国两制”的模式,顺得哥来又不失嫂意;既可满足狂热支持者的意愿,也消洱了非穆斯林的忧虑,对月亮先生来说是最好的方法。但依我来看,却不是最好的做法;露底是迟早。

“一国两制”式的运作,其情况就好像两条小溪,彼此并不融合,但却奔流向同一条河。

表面上,非回教徒享有独立的政体,回教徒则受约于断肢法,各有依附,互不侵犯;但问题是,当两股水源一旦汇集重叠在河流,我们又以何种律法作为判决的依归?

关于这一点,马华关丹区会主席郑连科举例,在回教刑事法下,一旦发生强奸案,需有4名证人作证,如果目击者不是非回教徒,那么这宗强奸案就不了了之。

除此之外,强奸案嫌犯可以选择在回教刑事法或其他法律下受审。在上述条文下,嫌犯就有很好的机会逃脱被制裁的命运。

写到这里,我们姑且放下回教刑事法对非回教徒有无影响不说,听听穆斯林社会对回教刑事法的实施会不会出现迥异的看法?

请符先生看以下回教党于1993年在吉兰丹州议会通过回教刑事法时,伊斯兰姐妹组织寄给当时的首相敦马哈迪的一封信。

内容有这样的一段:“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在我们的社会中建立起包容、尊重他人以及穆斯林女性解放的文化。…实行穆斯林刑事法对女性以及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冲击在其它穆斯林国家已具先例。无论出发点是如何的好,在实际执行伊斯兰教律时,总难免出现问题和偏差。”

实施回教刑事法的先决条件是成立名副其实的回教国,把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改变成回教国,对非回教徒有没有影响,这道理浅白,小孩也明白。

但是,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即便断肢法不会影响非回教徒,难道我们就应该接受?

依据符先生的逻辑思维,如果断肢法只是对回教徒实施,而没有影响到非回教徒,那么就不会反对断肢法的实施;反过来说,如果断肢法影响到非回教徒,符先生就会仗义执言?

记得马华妇女组主席周美芬曾说,断肢法课题是一个“事关国体、宪政、社会形态、人民切身生活的重大议题”。作为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里的一份子,我想应该是时候改变我们长久以来漠不关心和自私的心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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